住宅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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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書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保底安置: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徵收人提供不小於被徵收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8平方米的(蕭山區規劃區範圍內另有住房的,一併計算建築面積),安置房屋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48平方米。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屋48平方米之間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2.擴面方法:安置擴面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原房屋建築面積25平方米。擴面面積在25平方米以內的(含25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高層安置的每戶可再增加原建築面積10%的安置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計算,該部分面積的價格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三、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償(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價的10%),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予以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徵收原則上採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1.生產性用房貨幣化安置


(1)房屋。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按蕭山區房屋重置價格的標準,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單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補償。


(2)裝置。裝置可以搬遷的,按該裝置評估價的10%一次性補償;無法搬遷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補償。


(3)土地。按照《蕭山區國有土地級差地租標準》、《蕭山區徵地補償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相關的國家用地規稅費標準的規定進行評估補償。


(4)貨幣化安置補助和獎勵


①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按照區政府公佈的規定標準執行,補助面積以房產證或其他合法憑證為準,補助時間按6 個月計算。


②停產補助費。按照前三年平均應納稅所得額的30%補償(以財稅部門認定的報表為準)。


③職工生活安置補助費。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按450 元/人·月的標準補助,補助時間按6 個月計算。未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按600 元/人一次性補助。


④貨幣化安置鼓勵獎。按合法批准土地評估價的20%進行獎勵。


2.商業性用房貨幣化安置


(1)商業性用房是指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業用房。


(2)商業性用房的徵收補償,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單位採用市場比較法,經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財政和國土部門稽核,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其它附屬設施等構築物按蕭山區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


(3)裝置可以搬遷的,按該裝置評估價的10%一次性補償;無法搬遷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補償。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專案的補償,而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會根據房屋的具體位置、建築面積、裝修情況等決定,還會受各城市經濟水平所影響。從2017年蕭山機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來看,被拆遷人還可以除了貨幣補償外,還可以選擇產權置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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