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監察大隊結論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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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監察大隊結論行政複議
稅務局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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