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對公司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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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對公司有什麼損失
失業保險對公司有什麼損失
1.沒有影響。失業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的行為。失業人員除原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如果在崗時交納了失業保險的,可在所在的社群辦理失業登記,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救濟金領取手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笫一,交有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第二,非本人原因而離職。所以本人主動離職、辭職的行為,即使交納了失業保險的,也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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