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治療傳染病的劣藥構成犯罪的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銷售治療傳染病的劣藥構成犯罪的如何認定
銷售治療傳染病的劣藥構成犯罪的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劣藥的犯罪行為認定如下:
一、客體方面: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三、主體方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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