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職工享受醫療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試用期的職工享受醫療期嗎

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其能夠享有的權利相對要少一些,但用人單位也不能因為職工尚未轉正,就完全剝奪其享有相應權利的資格。雖然我們經常看到職工在轉正之後才會享受醫療期。那現實中,試用期的職工能享受醫療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的職工享受醫療期嗎

一些用人單位新招收錄用勞動者後,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參加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時,用人單位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有的勞動者不瞭解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做法不理解,又找不到解決問題的依據,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傷害。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查期。試用期內勞動者就不能享受醫療期待遇嗎?

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即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此項內容由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至24個月的醫療期。用人單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間依然與用人單位存在不可否認的勞動關係,當事人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工,當然有權享受規定的醫療期待遇,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但是,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勞動者依然可以行使用人自主權,在當事人醫療期滿後,對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職工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且不需向當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怎麼確定職工的醫療期

勞動部1994年釋出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後,各地反映,規定中醫療期最長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延長醫療期。針對這種情況,勞動部1995年發出了《關於貫徹〈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現實中,即使是試用期的職工,其也是會享有醫療期的。通常在患病的時候可以根據自己實際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而在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還需要保障職工相應的福利待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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