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 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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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哺乳假
北京市產假規定
北京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 2、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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