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和購房合同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4.05K
認購書和購房合同區別
認購書和購房合同區別
(一)認購書與買賣合同有何差別
1、是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是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是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概括而言,預約的目的在於有事實或法律上障礙,暫無法訂定主契約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預約的目的在於簽訂本約,而預約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不受要物約束。
(二)認購書在購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作用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合同載體包括認購書、訂購書、優先購買協議等文書。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預約與本約之關係,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