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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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法律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一般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法都不會留下案底,更不用說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大家要知道,在法律上案底就是以前觸犯過刑法的。可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公司可以要求賠償甚至是不結算工資,就算是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告知一聲就行,沒必要違規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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