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簽了不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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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簽了不給原件
簽了拆遷協議,拆遷方不給原件合理嗎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拆遷方不給原件是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應該是一式兩份的,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據簽訂的協議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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