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加班工資個稅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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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加班工資個稅怎麼算的?

年度加班工資個稅怎麼算的?

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分級計算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綜合所得-依法規定的免徵額-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專案)-專項附加扣除專案(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綜合上面所說的,年度加班工資只要超過了納稅的額度,那麼就需要支付相應的個稅,一般在計算時就需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樣才能計算出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是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確定要納稅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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