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前違約金怎麼計算?
一、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前違約金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前違約金實際上是不需要計算的,用人單位跟人籤合同違約金不合法,除非涉及到用工期間的有約定的專項培訓及競業限制條款,才需要支付相關的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編號,被通知人:
因下列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 日起解除或終止與的勞動合同關係: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員工可領取經濟補償金:1000元,其它費用:500元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了相關的違約金條款,但是又不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章所規定的特定情形,這是屬於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