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年終獎還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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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年終獎還發嗎

一、單位辭退員工年終獎還發嗎

年終獎,它是企業根據本年度的經濟效益、結合員工的工作成績,對員工進行獎勵的一種制度,它由企業根據自身狀況自行調整,企業對此具有一定的自主權。

年終獎發放前被辭退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如果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未規定年終獎的,一般情況下企業無需向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年終獎的發放約定不明,同時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也未作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同工同酬原則,支援勞動者關於年終獎的發放請求。年終獎並不是法定要求必須發放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於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額度需要考慮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表現,不納入員工工資的範圍,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年度年終獎的,那麼,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是有可能獲得支援的。

二、辭職年終獎不會發給我可以怎麼辦

可以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是起計算。也就是說,您在辦理離職後申請仲裁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沒有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三、年終獎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年終獎金不能代替加班工資,年終獎和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支付倍數,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不能用於抵充加班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並不能代替加班期間的工資。

通常單位發放年終獎都是針對在職員工發放的,那麼,辭退員工年終獎還發嗎?這就要看關於年終獎是否事先有過相應的約定。若有明確約定,在員工離職之後也應當發放的話,此時單位就應當發放。若沒有類似的約定,單位是可以拒絕就已辭職的員工發放年終獎的。更多關於年終獎方面的問題,你可以上本站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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