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辦妥房產證及抵押權後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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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和保證人

如何在辦妥房產證及抵押權後解除擔保?

(1)保證。擔保法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保證方式及責任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責任追償

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係,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四、解除擔保

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有一下幾種情況。

(1)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係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2)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係。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是辦妥房產證及抵押權後解除擔保的相關解釋和說明,也給出瞭解除擔保的三種情況,如不想繼續為他人擔保,可參考使用。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給他人擔保,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切不可義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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