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死亡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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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死亡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工亡死亡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合同(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分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

(2)具體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

二、工亡的待遇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理來說,在當事人去世之後所獲得的這些賠償,並不能作為遺產來看待,但基本上都是按照遺產繼承的方法來處理的。可是,家人們之間如果能夠協商著去分割財產的話,財產分割協議書中的詳細條款並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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