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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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個人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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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一)婚前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其配偶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婚前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償還的情形。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間的債務應當在婚前進行坦白或者陳述清楚,以免在婚後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債務是否為雙方合同的債務還是需要進行明確認定的,在保證物質、金錢沒有任何爭議的前提下,夫妻雙當婚後的情感才能更加純粹和簡單,同時遇見困難時也應當共同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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