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撤回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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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撤回權了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撤回權了嗎

《刑事訴訟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認罪認罰撤回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如果符合相關情形的話,是可以撤回犯罪嫌疑人書寫的認罪認罰書。

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可以協商確立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從寬,也有權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當然,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一種補救措施,是為了糾正不當的認定,確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因此,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實體上要嚴格把握,可以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撤銷: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在程式上,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需經檢察長審批,並製作《撤銷認罪認罰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撤銷認罪認罰後,經辦檢察官應該按規定繼續完成審查起訴工作。

二、自願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況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形有:

1、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為常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標準把握的標準有: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據以形成鏈條的證據之間無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罪從輕進行處罰是指犯罪嫌疑人對自身所犯的罪行進行認罪,並且書寫認罪認罰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犯罪者自願認罪的話,那麼可以進行從輕進行處罰。如果當事人是被迫進行認罪的話,那麼認罪認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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