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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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結婚時間為分割點,那麼在此之前的財產就可以稱之為夫妻婚前財產,而之後的財產則就屬於夫妻婚後財產。財產的性質不同,當然實際的處理也就不同。那麼夫妻婚前財產都包括了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想要更好地認定夫妻個人財產,要注意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被認定為夫妻婚前財產的部分,那麼就是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因此,如果日後夫妻離婚的話,此時也是不能分割夫妻婚前財產的。僅僅能對夫妻婚後財產做出分割。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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