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律師——離婚雙方對於房屋處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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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離婚糾紛律師——離婚雙方對於房屋處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法院如何處理

原告訴稱

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涉訴宅院西廂房北邊一間半,北正房五間中西邊兩間半歸我所有,東廂房要求共同使用。東廂房北邊是廚房,往南是洗澡間和門道,要求共同使用。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於1977年締結婚姻關係,因性格不合於2020年11月30日解除婚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建造房子一處,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院,正房五間、東廂房三間、西廂房三間。原告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為照顧家庭操勞數十年,現因身患重病,已無勞動能力,每月還要支付高額的醫藥費,無力購買其他住房,原告為無過錯方,理應得到補償,對於房屋分割應予以照顧,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均予以分割。原告所分割的房屋,在原告不住的情況下被告可以居住,但不可處置。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請貴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仁辯稱:要麼房屋全歸原告,要麼房屋全歸被告,房屋歸一方,另一方給折價款。把房屋賣掉之後,可以分錢。房屋全部歸原告,原告給我折價款。或者房屋全部歸被告,我將房屋賣了,給原告折價款。

 

法院查明

雙方1977年1月登記結婚。因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本院判令趙某仁與李某文離婚

涉訴宅院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趙某仁)。

關於涉訴宅院的房屋,原、被告認可:(1)北正房5間建造於1980年,東廂房3間、西廂房3間建造於2000年;(2)上述房屋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建造。

對於被告趙某仁所提出的房屋處理意見,原告李某文表示:(1)我不同意將房屋賣掉,分給被告的一半,被告可以處分;(2)我沒有錢給被告折價款。

原、被告雙方確認本案中不對對方提出存款的分配要求。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院內北正房五間中西數兩間半、西廂房三間中北數一間半歸原告李某文所有。

二、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院內北正房五間中東數兩間半、西廂房三間中南數一間半歸被告趙某仁所有。

三、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院內東廂房歸原告李某文、被告趙某仁按均等份額共有、共同使用

 

房產律師點評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涉訴宅院宅基地登記在被告名下。涉訴房屋為原、被告婚內共同建造,是雙方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後,原、被告失去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涉訴房屋轉化為原、被告雙方按份共有。本案酌定涉訴宅院北正房五間中東數兩間半歸被告趙某仁所有,西數兩間半歸原告李某文所有,西廂房三間中北數一間半歸原告李某文所有,南數一間半歸被告趙某仁所有。根據東廂房的用途,本案酌定東廂房由原、被告按均等份額共有、共同使用。涉訴宅院各房屋的通行格局不應因權屬分割而有不利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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