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作建房之名售賣農村宅基地 -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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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慧麗

以合作建房之名售賣農村宅基地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依法判決確認案涉《合作建房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38000元。

案外人張三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三將其位於A村房屋出售給被告(B村村民)。隨後被告翻建了該房屋。

兩年後,被告(甲方)與原告(C村村民,乙方)簽訂《合作建房合同》,約定:甲方在A村有宅基地一宗,其負責組織各參加建房人合作建房,乙方自願申請參加,出資金額為178000元;甲方在期限內將乙方選定的房屋交乙方使用,且不得干涉乙方處置權。合同簽訂當天,被告收到原告50000元,並將裝修好的房屋交付其居住使用。

原告居住三年期間,自行更換牆紙、加裝防盜網及櫥櫃門。因原告未支付剩餘購房款,被告在其搬離涉案房屋兩年後,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了自己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其出資款及裝修款。審理中,雙方均同意按4000元/年的標準計算原告居住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實質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本案中,案外人張三將其位於A村的房屋出售給被告,被告翻建後將其中一層出售給原告,涉案《房屋買賣協議》《合作建房合同》均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均非A村村民,對合同無效都有過錯。被告本應退還原告購房款50000元,鑑於被告將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了三年,且審理中雙方均同意按照4000.00元/年的標準計算原告居住期間的房屋使用費,為減少訴累,酌情在本案中對房屋使用費12000元予以抵扣。被告將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居住時已進行裝修,原告自行更換牆紙、加裝防盜網及櫥櫃門,不屬於原告的必然損失,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裝修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綜上,依法判決確認案涉《合作建房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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