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借名買房後要過兩次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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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借名買房後要過兩次戶嗎?

一、如果是借名買房後要過兩次戶嗎?

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後,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能籤買賣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戶。在此情況下,個別購房者採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買房的變通方式實際上存在很大風險。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對外公示的房產所有權人是實際出資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義產權人",而實際出資人則是"實際產權人"。如果名義產權人未經過實際產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則實際產權人則無法要求取消交易。

1、如果確實需要採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麼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並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後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2、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二、借名購買房屋的處理

1、在訟爭房屋上的他項權存續情況下,須徵詢他項權人(銀行、典當公司等)的意見,在實際購房人同意出資滌除相關權利後,各方面行確認權屬。

2、貸款購房後,首付款出資人拖延、拒不還貸,名義購房人亦參與了部分實際償還貸款、或借用其名義貸款、購房,亦會給其今後購房、貸款造成不利影響,借名方涉及不當得得等情形可採取釋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的處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關係複雜化,給審判工作增加難度。

3、對訟爭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隱名權利人進行審查,如在購買房屋時,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發現其他隱名權利人,應及時通知其參加訴訟或取得其明確的意見。

朋友寫個借款協議,協議內容規定朋友借錢買房,三年後以朋友將房子過戶給,以抵償欠款。寫完後做個公證。做公證可能花幾百塊吧。況下,個別購房者採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在法律上是不允許一個人有多套房產的,這會造成一種不公平的現象,在對房價也有很大的影響。借名買房也是有風險的,在購買之前要考慮清楚,怎麼防範風險也很重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房產也是一種投資,所以很多人就會購置多套房產,但是限購政策一出,很多人就沒了買房的資格。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個時候很多人都會借別人的名義來買房子,此時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房屋買賣的政策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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