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無效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買房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誤差過大的合同。房屋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但一般的門窗、牆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據此退房。
二、賣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非主觀真實意願情況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凡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購房合同,終都不能成為有效合同。
四、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的合同。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權人。非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
五、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無效。房屋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六、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合同,這樣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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