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利息能否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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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約定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經共同協商,對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協議的行為採取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遵守協議一方,同時促使另一方能夠完全履行協議。

違約金與利息能否可以同時主張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約定的金額要考慮一方違反約定時給另一方帶來的損失,一般要高於實際造成的損失。那麼,在借款合同、欠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是否還能夠主張利息呢?司法實踐中對此也是頗多爭議的,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本人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並不是以懲罰為目的的,特別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款合同中,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約定是遠遠高於利息的,所以,在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以所約定的違約金已經完全能夠彌補另一方損失的前提下,如果再主張利息損失的話,從某種方面來說加大了違約方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顯失公平的。所以個人認為,違約金與利息不宜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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