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標準繳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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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存比例
1.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同一單位須執行一個繳存比例。
2.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2%。
3.繳存企業如因經濟效益不佳,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符合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經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後,最低繳存比例可由8%調整為5%;符合緩繳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緩繳手續。
(二)繳存基數
1.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月繳存基數最低不低於揚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1770元,最高不超過18000元。
2.自由職業者等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各分中心、管理部稽核後進行變更。
3.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相同。
4.2018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後第二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2018年1月1日以後新調入的職工,以該職工調入後當月發放的工資收入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三)機關事業單位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1.在職公務員(含參照人員):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按照國家、省、市政府規定發放經人社、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專案;
2.在職事業人員: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和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以及按照國家、省、市政府規定發放經人社、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專案。
(四)其他
1.企業單位進行基數調整時,須提供完整的職工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以及月繳存額清單等申報材料。
2.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須按照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進行計算,計算結果分別精確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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