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駁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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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駁回分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範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其處理的是案件的程式性問題,案件不受理,不代表原告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援。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援的判決,其處理的是案件的實體性問題,判決一旦做出,一般情況下,原告的請求不會再得到法律的支援。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蒐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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