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自訴案件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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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後,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民訴自訴案件誰舉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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