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援的退房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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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援的退房情形有哪些?

法律支援的退房情形有哪些?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於買受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開發商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買受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買受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使用,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的,購房者若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將會予以支援。

開發商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超過一年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開發商對房屋進行了抵押,買受人有權退房;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是賣給購房者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若是購房者出於自身考慮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屬於私自違約,只能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若在此種情況下提出訴訟,將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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