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房承租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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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房承租權怎麼處理?

離婚公房承租權怎麼處理的問題相信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離婚時對於公房承租權的處理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處理。離婚公房承租權有哪些具體規定?在處理離婚公房承租權問題時需要遵循哪些規定?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由於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5年,10年,或20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對此,《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是本單位職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經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因此,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承租權仍應當歸該一方享有。如果這種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則勢必產生這樣一些問題: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0%,婚後償還的餘額只是一站部分,如為10%,在此類情形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公平何在?因此,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並判令由該方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的,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根據原有的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說,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當歸屬於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當是一樣的。其實,在現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了貨幣,或是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後一種財產形態完全是基於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後一形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是貨幣,或是是股票、基金等,都應當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後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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