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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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附隨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附隨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只要是簽署勞動合同就需要履行附隨義務,雖然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時,並不會特意的將附隨義務的內容記載在該合同之中,但若是任意一方不履行該義務,在極大的程度上,會導致合同的主義務不能如期的履行。

二、從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從合同義務是相對於主合同之外的從合同的義務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民法典》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第五百零九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

雖然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於誠實信用原則 ,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 ,義務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 ,還具有輔 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第二,義務違反後的責任型別不同。

違反先合同義務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該責任已成為不同於侵權責任、也區別於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 , 與違反合同義務後果相同,當事人依據民法典原則 ,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職員在與單位建立了拉倒關係之後,需要履行不透露任何的公司資訊給他人的附隨義務,對於單位為了保護志願的隱私,也不得告知外界任何職員的個人資訊的附隨義務,這些規定若是對方違反時,另一方是可以權益被侵害為由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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