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和合同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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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要約和合同有什麼不同

關於要約和合同有什麼不同

合同和要約是不同的,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

要約是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方表示承諾後合同繼表示成立。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4、在受要約人經過考慮接受要約後,要約人必須受自己所做出要約的約束。作為一個合格的要約,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4、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總的來說,合同和要約是不同的。要約是對當事人意圖的表達,而這種意圖的表達也是表現出一種外在的行為。根據內容的複雜程度,可以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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