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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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什麼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就是合同因相關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的時間,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二、具體可以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情況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以上就是合同效力中止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認定和處理,必須由雙方根據實際來進行辦理,但由於一方的違約原因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