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擔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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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融資擔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項目融資擔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信用擔保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着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係。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二)物權擔保

項目公司的物權擔保指項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資產為履行貸款債務提供擔保。

主要物權擔保形式有:

1、不動產物權擔保。

2、動產物權擔保。

3、浮動設押。

二、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抵押財產的處分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項目融資擔保的這種擔保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常用這種擔保方式的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業,而對於中小型企業來講,如果想用項目融資擔保方式,就要不斷的提升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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