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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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
律師解析: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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