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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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1、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分標準是欠債的原因,一般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是共同債務,跟家庭生活無關的就是個人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3、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一)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現實生活中,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範圍也比較多,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故,但整體來説,就是從借錢的原因上去區分即可,比如當事人借錢是為了給第三者買一些奢侈品,這筆錢絕對不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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