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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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一日夫妻百日恩,儘管如此離婚夫妻往往會就一項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爭論不休。其實這個問題對於債權人來説,這才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只有弄清這個問題才能便於債權的實現。那具體來看,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呢,換句話説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一、哪些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一)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二)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哪些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希望能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一項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該債務就要由該夫妻二人償還,即便是該夫妻離婚也不能改變。此外,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有些債務即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它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如果您分不清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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