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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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親朋好友提供借款擔保,當親友無力償還時,作為擔保人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這樣的事情確有發生。那麼無償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是不發夫妻共同承擔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無償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介紹】

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楊某以個人名義為李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證。當借款期限屆滿時,此時的王某因經商失敗身無分文,無法償還,李某在多次向王某主張債權不得後,一紙訴狀將楊某及其妻子孫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該擔保的20萬元的債務。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楊某以個人名義為債務人王某向債權人李某提供擔保,保證該債務的實現。楊某承擔該債務,這是無可置疑的,那麼楊某的妻子孫某是否應對該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也就是説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原告李某要求孫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僅支持李某要求楊某立即償還該借款的訴訟請求。判決依據是該債務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沒有夫妻共同保證的合意,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生活,因此,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立即上訴,二審法院卻對一審的判決進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定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説法】

同一案件為什麼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呢?在訴訟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把握呢?例如本案中無償擔保之債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法律應如何平衡債權人權利的救濟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呢?

在本案中,我更傾向於一審的判決即認定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由提供保證方承擔責任。20萬元的擔保債務應屬於楊某個人債務

首先,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夫妻一方提供擔保的行為顯然是合同行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夫和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義務不應該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次,從夫妻共同債務看,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麼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故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範圍內。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夫妻一方的擔保行為不屬於家事代理,繫個人行為,其配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還應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從擔保關係上來看,如果夫妻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擔保行為,並認可此種擔保,或者債權人能證明該擔保行為夫妻雙方從中受益,則擔保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結合本案,被告楊某為債務人李某提供擔保這一行為並未得到其妻王某的認可,未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繫個人行為。楊某因為擔保承擔保證責任而形成的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所以該債務應當認定為楊某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人楊某的妻子對以上債務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對債權人的建議:債權人如果要讓保證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必須將夫妻一方的擔保數額向夫妻的另一方核實、簽字確認,並留下書面憑證。只有確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並得到其認可,無償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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