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4.7K

一、怎麼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怎麼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最高人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除外。

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很難舉證證明其中一方負債時與債權人明確約定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由個人還款,而導致許多夫妻的個人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加之此類情況絕大多數發生在婚姻案件的弱勢一方身上,損害了弱勢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審判不公,引起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不滿,從而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威和形象。

有以下幾種情形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而不需另一方舉證證明。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此類合同的法律性質決定其標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為特殊主體時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服務作為舉債的對象。如演員的表演合同、服裝加工製作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2、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兑價或兑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以夫或妻個人名義實施的無償捐贈、無償或顯示公平出借款物、無償為他人保管或顯示公平提供保管產生的付出財產、資金、精力、時間等卻沒有回報或不等值回報的合同行為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示公平。同時,其舉債的目的也不能體現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由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即使繼承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5、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為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有人認為雖然無償保證不獲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權利等經濟利益以外的好處而提供無償保證,等於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該無償保證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帶來的非經濟利益並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應推定其為個人非直接物質利益的個人負債行為較妥。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這種情況最為常見的就是婚前買房,如今社會上買房一般都是婚前進行,有以個人財產買的,有以雙方財產買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只要在婚後轉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為買房所欠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本條所指主要是家庭的日常開支。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不管是夫或妻哪一方的老人,只要負有贍養義務,為此所欠的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包括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等產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財產主要採取約定製,只要是夫妻約定的財產歸屬並且不違反法律,都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尤其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很重要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只有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才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而此時即使離婚夫妻對債務清償作出了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