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之間的債務如何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法律賦予了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但隨着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識上的缺陷,對於夫妻之間債務等糾紛問題上無法正確解決,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關於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解決方案。

離婚夫妻之間的債務如何解決?

日常生活中,夫妻間借錢打欠條的事已不鮮見,有的可能是開玩笑,有的則是認真的。無論哪種情況,夫妻感情好的時候當然不會有什麼糾紛發生,但當他們之間發生嚴重分歧甚至離婚的時候,這個借款糾紛就擺在了法官面前。這顯然不是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借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無疑是糾紛的關鍵。

我國《婚姻法》對法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做了明確規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屬夫妻共同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既然《婚姻法》承認夫妻間約定財產製,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允許的。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出具借條,如果確是雙方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強迫或詐騙行為,確有財產的轉移,那麼在離婚時應結合《婚姻法》有關債務承擔的規定來分析。

一般來説,夫妻之間借款,夫或妻一方為對方出具借條的行為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可認為夫或妻一方承認借條上載明的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款必然導致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但是,在借款的償還上,我們又面臨新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在此之前已對所有財產都作明確約定,則問題既簡單又明瞭。反之,如果在此之前,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明確約定,則必須考慮一方借款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借款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歸還。如果借款用於夫或妻一方生活,則應當由夫妻中借款一方從自己的財產中歸還。實踐中,一般採用先分割夫妻財產,然後從夫妻中借款一方分得的財產中扣除借款給另一方。

本站小編提示,儘管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大多以調解結案,但是,對於夫妻間借款事實,依然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夫妻之間借款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切不可以玩笑視之。如果對此專題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