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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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關於夫妻債務的償還問題一般都是法庭上爭議的焦點問題。關於夫妻債務的償還需要明確具體的範圍,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相關債權人的利益。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有關內容。

離婚後的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規定

一、離婚後夫妻債務承擔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後,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

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

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

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

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於操作及便於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1、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於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2、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3、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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