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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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

哪些情形應推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債務則由舉債人個人償還,另一方無需共同償還。本站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應推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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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所謂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但是,所購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



    (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比如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總的來説,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看財產的取得時間、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別約定、該財產是否具有人身屬性等。而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關鍵是看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以及履行雙方的法定義務而產生。



    由此可見,並非婚前財產就不能夠用於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雖然説結婚之前的這部分財產是歸各自所有的,但考慮到夫妻共同所欠債務本身也是用於家庭生活的,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用婚前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對於共同債務的界定如果有爭議的,還是需要司法訴訟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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