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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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婚內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樣的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要進行分割。如果婚內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離婚時妻子就要承擔一部分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內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丈夫的個人債務,並且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在離婚時,妻子是不需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的。

二、婚內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如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説,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所以對於婚內債務離婚後是否共同承擔這個問題應該分開討論,如果是共同欠下的債務,那麼就要共同承擔,如果只是其中一人欠下的債務,那就意味着和另一個人是沒有關係的,那麼,他就沒有義務和欠下債務的人一起承擔債務。這就是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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