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互負債務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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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互負債務的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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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因撫養子女、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等。

老婆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償還呢,針對不同的情況,夫妻雙方的財產也會受到不同的損失。妻子的態度在雙方的債務中非常重要,男方單方面的錯誤應當由男方單方面承擔,若雙方都有責任,那麼家庭等各方面都會有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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