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強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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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被強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打架被強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強迫寫的借條一般是無效的,對方還很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為此,因被他人脅迫而簽署的借條,法律並沒有使之絕對無效,而是賦予了當事人撤銷的權利。可以在借條出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該借條無效。受脅迫方在一年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脅迫所出具的借條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借條無效。

二、打架鬥毆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如果造成輕微傷,屬於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假如對方動手打架的目的就是為了逼迫自己寫借條的話,在當時寫完借條以後就應該抓緊時間到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像這種情況,已經不單純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條的法律效力了,很有可能對方都已經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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