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還債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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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無力還債怎麼辦

債務人無力還債怎麼辦

對“無力還債”也應作具體的分析。從發生的時間上看,無力還債有兩種情況:

1、原本無能力履行債的義務,卻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與人建立債的關係,即債務人主觀上無意履行義務,其行為是行騙,如騙取定金、貨物、貨款、借款等,行為特徵是故意。

2、也有過失的行為,如因過失致人損害,如被騙、被盜、決策失誤等,特徵以過失為主,債務人主觀上無意逃債,而客觀原因造成債的義務不能履行。

前者主要是惡意,可以因債權人的警惕而防患於未然;後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從真實性上看,無力還債也有真假之別。真實的無力還債,債務人有還債願望,客觀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無力還債卻是虛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虛假的:債務人要本無還債的願望和誠意,作為逃避債務的藉口,無力還債是人為製造的假象,如轉移、隱匿自己的財產、謊報財產、收支情況等。在後一種情況下,討債人應耐心調查、取證,在握有真憑實據後,可立即請求人民法院實施“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總之,無力還債不能是債的關係,消滅的理由,在區別情況的基礎上,討債人實施不同的討債手法,有時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二、債務人死亡怎麼追債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借錢出去最怕的就是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一定要知道債務人無力還債時,自己應該怎麼進行應對。不能因為對方無力還債,就免除這個債務。作為公民的債務應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合法財產履行債的義務。若收入來源斷絕,又沒有一定的可供還債、抵債的財產,那也就不具備履行債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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