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與借條的法律比較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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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一般比較隨意,有些相熟的人之間甚至連借條都不用寫。有的人借錢寫的是欠條,有的人借錢寫的是借條,究竟哪種寫法更準確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欠條與借條的法律比較有哪些不同。

欠條與借條的法律比較有哪些不同

欠條與借條的法律比較有哪些不同

一、“借條”其實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是債券債務憑證。

債務人給債權人打一張“借條”,説明債務人從債權人那裏取得了錢財,從總體上來説是他的可控制財產減少而導致你的增加。這是一種合同關係,其成立、生效、履行等環節是受到《民法典》調整的。

相對而言,“欠條”的法律概念較大,不一定是合同關係。它只是説明一方對另一方有履行得義務,至於義務來源,可以是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等。更多的受《民法典》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調整。

二、訴訟時效的區別

“借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處理,即: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只是不能長於最長訴訟時效 ——二十年。

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得“欠條”,除非能證明是“借款”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該説債務產生時債務人就有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也有規定: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而對於侵權之債則是從侵權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確定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三、關於受訴法院的區別。

由於“借條”是一種合同之債的憑證,它可以由雙方約定相應得幾個訴訟法院之一管轄。“欠條”的債務原因不一定是合同,因此可能只有通過法定管轄。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欠條”與“借條”的在法律上的區別。相信大家看了本篇文章後一定能正確區分“欠條”和“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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