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隱匿財產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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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果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隱匿財產,將導致債權人在討債時,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會造成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的債權依然得不到實現。那麼,債務人隱匿財產有哪些方式呢?在債務糾紛發生後,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怎麼辦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債務人隱匿財產有哪些方式

一、債務人隱匿財產有哪些方式

1、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2、夫妻自願離婚時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3、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4、利用掛靠單位隱匿財產或投資;

5、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財產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6、提供財產不全面、不真實;

7、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8、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

9、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隱匿財產的行為。

二、債務人隱匿財產怎麼辦

1、提起撤銷權之訴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兩條法律規定是債權人提起確認債務人、第三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

3、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4、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在欠款發生後,作為債權人,如果您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先不要衝動之下找債務人對質,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至關重要。而在向債務人追債時,如果債務人以沒錢還款為由拒不還款,那麼您可以準備好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提起撤銷權之訴,或是以其他法律方式來維權。如果您不知道實際該怎麼做時,建議您諮詢專業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在專業律師的建議下,小心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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