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差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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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只有一字之差,在非法律專業人士眼裏看來兩者也並沒有什麼差別,含義都一樣,但是並非如此,借條和欠條還是有所差別的。那麼借條和欠條差別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借條和欠條差別有哪些

借條和欠條的差別:

一、內涵不同

借條與欠條均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但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書面憑證,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我們也可以認為: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三、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基此,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四、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不同

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出借人的債權也將喪失勝訴權。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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