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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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
雖符合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法律特別規定受害人不得請求返還,因而排除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有四種情形:
①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扶養;對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報酬;對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報酬;民間的禮尚往來)。
②債務人為清償未到期債務而給付。
③因清償債務而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給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支付給二奶包費)。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索賄)。
沒有任何層面的佔便宜。不法原因屬懲罰性,法律不救濟不法。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強迫得利。指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違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經濟計劃的情形。此時,應就受益人的整個財產,依其經濟上的計劃認定其應當償還返還的範圍。例如:開墾(如種植果樹)他人預定作為垃圾處理場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將拆除的圍牆;維修他人預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諸於受益人的經濟計劃,應認定受益人應償還的價額“為零”,不必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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