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是怎樣的呢 -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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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着明顯的差別。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如何起算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對欠條而言,一律從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兩年。

借條、欠條是怎樣的呢?轉載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出具借條之日一般標誌着合同成立之時。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其實,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於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後,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

(4)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5)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對欠條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於借貸,那麼,此時它與借條的區別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間借貸中,把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本應寫成借條而卻寫成欠條的現象較為普遍,對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按借條對待。如果欠條成因基於此前雙方存在買賣等關係,那麼,它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於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下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出具欠條時寫下了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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