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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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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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除外。”由此可見,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立,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麼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説,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麼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後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立後,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公司分立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也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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