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約定一方承擔責任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一、夫妻共同債務約定一方承擔責任可以嗎?

夫妻共同債務約定一方承擔責任可以嗎?

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可知,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一方隱瞞債務離婚後另一方用還嗎?

不需要,認定婚姻關係存續之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瞞着對方貸款是屬於個人債務,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的債務,需要一起還清。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個人債務,最重要的是看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支出,或者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而不是夫妻雙方都知道。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約定一方承擔責任,結婚之後一直隱瞞貸款,離婚之後另一方不需要償還,所隱瞞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是由個人進行償還的,但這筆貸款用於婚內共同生活的,屬於婚內共同債務,需要雙方一起償還,可以用婚內財產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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